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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2022-05-06 08:25
1、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接地导线;
(六)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七)其他危害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2、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损害城市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以上内容摘自《阜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详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