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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2023-04-17 17:00

阜阳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体制,保障二次供水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城区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维护、清洗消毒、使用以及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四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二次供水水价收费制度及收费标准。

公安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自然资源与规划、房屋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道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二次供水泵房实行封闭式管理,积极实行物防、技防建设,实行监控、监测、监视、门禁等管理,鼓励标准化建设,符合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鼓励采用叠压方式供水。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经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新建住宅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高层建筑宜采用智能型水表;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污染、反恐怖物防和技防的具体设施,确保供水安全。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应当邀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还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试压、消毒,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第十条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

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供水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住宅工程以外的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按自愿原则,可以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的,应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一条  尚未交付的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改造到位。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应建立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筹集机制。对于“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单位自建房的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改造资金由产权人筹集。需要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由居民负担的,应当向业主、居民公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等信息,并经业主、居民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应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前,仍由原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企业或单位负责,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或降低管理、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运行维护费用开支原则上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修等费用支出。居民到户二次供水水价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水价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未核定收费标准前,仍按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水活动。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合格:

(一)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应当具备清洗消毒的相应条件,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三)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水质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及时公布。

(四)应当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清洗、消毒3日前应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清洗消毒完毕,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相关用户公布;

(五)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当尽量利用用水低谷时间蓄水,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六)屋顶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规范和异常寒冷天气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冻、防腐措施;

(七)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和运行维护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

(八)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暂停供水,并告知用户。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九)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突发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在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区域内的用户。

第十五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抽检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其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清洗消毒的,供水水质、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自建设施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