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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阜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供水领域节水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探索合同节水管理模式。
第五条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节约用水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资金预算,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节水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市水行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用水定额和本市水资源状况制定严于省规定的城市用水定额。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做好自备水源单位取水计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用水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计划用水户可向有取水许可权的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一条 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30%奖励节约用水户。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取水量;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应当向有取水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取水,经批准的临时取水单位应当装表计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水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年用地表水达到五十万立方米或者地下水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者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十五条 用水应当计量,实行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用水单位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未按照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性质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任何单位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对绿化、道路浇洒等市政用水设施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完善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实行供水分区计量,提高管网精细化管理程度。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提高抄表到户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第十七条 工业生产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生产企业用水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计划)、用水重复利用率的,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核减其用水指标。
第十八条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艺设计最大排放量核减用水指标。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工艺、技术,减少水量损耗。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规定应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与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应当依法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老旧管网,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创建节水型城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已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更新改造。市发展改革、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鼓励、扶持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采取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洗浴、洗车等服务业和小区、单位集中供水等。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节水评价,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并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节水型浇灌方式,禁止采用漫灌等方式。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其中符合《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水利、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洗车、洗浴、游泳场馆、纯净水生产企业等,应当配套节水设施、设备。未配套节水设施、设备或者节水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开发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等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贷款。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